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47號原 告 蔡佩蓁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複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被 告 薛炳森被 告 薛文和被 告 薛清秋被 告 薛天坐被 告 薛聯興被 告 薛學良被 告 薛國治被 告 薛博仁被 告 薛博夫被 告 薛百凱被 告 薛永昌被 告 薛曾素珠被 告 薛條源被 告 薛朝宗訴訟代理人 薛清華被 告 薛朝信被 告 薛杉雄被 告 薛杉輝被 告 薛杉寅被 告 薛杉旗被 告 薛杉昭被 告 薛天正訴訟代理人 黃秀綢被 告 薛逢富訴訟代理人 薛文益被 告 薛仁宏被 告 薛明德被 告 薛明俊被 告 薛明堂被 告 薛鈞安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被 告 薛富雄被 告 薛海龍被 告 薛海泉被 告 卓淑娥被 告 薛清茂被 告 薛清忠被 告 薛文正被 告 薛政煌被 告 薛裕堂 薛志運.被 告 胡薛綉金 薛志運.被 告 薛合 薛志運.被 告 薛玉花 薛志運.被 告 薛招治 薛志運.被 告 薛翔升被 告 薛朝和薛明全之承.被 告 薛明泉被 告 薛明吉被 告 薛志瑞被 告 薛日昌被 告 薛志珍被 告 薛日森被 告 薛濟懷被 告 薛重惠被 告 薛鴻敏被 告 薛明智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被 告 薛富元被 告 薛耀豐被 告 薛耀昆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巿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被 告 薛行捷被 告 薛世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玲瑤附件:更正前:┌───┬───────┐│姓 名│應有部分 │├───┼───────┤│薛仁宏│67648之381 │├───┼───────┤│薛行捷│6912之192 │├───┼───────┤│薛世暉│6912之192 │└───┴───────┘更正後:┌───┬───────┐│姓 名│應有部分 │├───┼───────┤│薛仁宏│27648之381 │├───┼───────┤│薛行捷│公同共有 ││薛世暉│6912之192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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