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80號
KSDV,100,除,180,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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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王建文即駿穎玻璃行.
訴訟代理人 陳語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 年3 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遺失,前 經本院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 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3 月3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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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0 年度除字第1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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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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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冠勝鋁模股份│玉山銀行鳳│000000000000│22,210元 │99年7月17日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邱│山分行 │6 │ │ │ │ │
│ │昭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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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