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9號
HLHV,105,重上,9,2017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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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張增鑫 
      謝健鵬 
      林壯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何安繼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自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返還之日止每月應付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欄之記載,編號1應更正為「1萬2,810元」、編號2應更正為「6,227元」、編號3應更正為「2,0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誤算,係指判決就數額 之計算發生錯誤之情形。此項誤算無論出於法院之過失或本 於當事人陳述錯誤,僅須更正前與更正後,法院審理之當事 人、訴訟關係人或標的物同一,且不待調查即可知之者,該 判決縱已確定,仍可依上述規定更正之。(最高法院105年 度台抗字第3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關於「自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返還之日止每月應付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欄之記載,誤以「回溯五年之不當得利金額」除以12個月 之方式,計算每月應付之金額,此誤算屬不待本院調查即可 知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是「自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至返還之日止每月應付金額」,以102年度之申報地價為計 算基礎,附表二編號1應更正為「1萬2,810元」【計算式:3 2,707.37×94×5%÷12(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2應更 正為「6,227元」【計算式:15,899.68×94×5%÷12(元以 下四捨五入)】、編號3應更正為「2,050元」【計算式:5, 236.29×94×5%÷12(元以下四捨五入)】,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張宏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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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