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胡鼎忠
代 理 人 陳純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9年6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7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9年6月2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 報,至100年1月2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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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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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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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B2192 │股票 │1 │4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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