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15號
KSDV,100,除,115,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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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信孝
訴訟代理人 陳得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 99年7 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7 月29日之聯合報。現因7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 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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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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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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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75-NI-000059~000066 │普通股 │8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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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