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0號
KSDV,100,重訴,30,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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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純
      莊心雅
被   告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陳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胡仁達律師
被   告 黃劉百合
      張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3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零參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參角肆分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貳拾玖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黃劉百合張黃淑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美金1,055,486.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嗣於訴訟審理中,本金部分減縮為美金1,039,675.34元 ,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仟公司)於 民國98年3 月9 日邀同被告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為 連帶保證人,由被告黃劉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共同簽立 保證書1 紙,約定對於被告國仟公司向伊於新臺幣1 億2 千 萬元之限額內所借款項包含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 ,均與被告國仟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國仟公司於99 年4 月23日起陸續向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借款9 筆,共計美 金1,808,568 元。詎被告國仟公司向伊所借款項已陸續屆清



償期,均未償還,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將被告國 仟公司之擔保品抵償後,被告國仟公司尚積欠美金1,039,67 5.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黃劉百合、張 黃淑惠、黃陳密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39,675. 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國仟公司、黃陳密均對於原告所主張被告國仟公司所積 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金額,及被告黃陳密應負連帶清 償等情,均不爭執,惟請求本院依法判決等語。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被告黃劉百合張黃淑惠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 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87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 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 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 紙 、授信約定書4 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暨進口融資通知 書9 份及原告放款帳戶一覽表暨往來明細查詢單(詳本院卷 第14至77頁)等件可資為證,且為被告國仟公司、黃陳密所 不爭執,而被告黃劉百合張黃淑惠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審酌前揭事證,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 被告國仟公司既為系爭借款之借款人,被告黃陳密、黃劉百 合、張黃淑惠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97,384 元自應由 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表:
┌──┬─────┬─────┬──┬──────┬───────┬─────┐
│編號│本金(單位│利息起訖日│利率│ 本金到期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原借本金 │
│ │:美金) │ │ │ │ │(單位美金│
│ │ │ │ │ │ │) │
├──┼─────┼─────┼──┼──────┼───────┼─────┤
│ │ │99.11.24日│ │ │逾期在6 個月以│135,000元 │
│ 一 │8,303.77元│起至清償日│6.2%│99.10.20 │內,按左列利率│ │
│ │ │止 │ │ │之百分之十,逾│ │
│ │ │ │ │ │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 │ │分,按左列利率│ │
│ │ │ │ │ │之百分之二十。│ │
├──┼─────┼─────┼──┼──────┼───────┼─────┤
│ │ │99.11.23日│ │ │同上 │281,880元 │
│ 二 │167,408.57│起至清償日│6.2%│99.10.26 │ │ │
│ │元 │止 │ │ │ │ │
├──┼─────┼─────┼──┼──────┼───────┼─────┤
│ │ │99.12.08日│ │99.12.08 │同上 │174,384元 │
│ 三 │113,349元 │起至清償日│6.2%│ │ │ │
│ │ │止 │ │ │ │ │
├──┼─────┼─────┼──┼──────┼───────┼─────┤
│ │ │99.11.23日│ │99.12.15 │同上 │432,900元 │
│ 四 │281,385元 │起至清償日│6.2%│ │ │ │
│ │ │止 │ │ │ │ │
├──┼─────┼─────┼──┼──────┼───────┼─────┤
│ │64,350元 │99.11.23日│ │99.12.19 │同上 │99,000元 │
│ 五 │ │起至清償日│6.2%│ │ │ │
│ │ │止 │ │ │ │ │
├──┼─────┼─────┼──┼──────┼───────┼─────┤
│ │58,500元 │99.11.23日│ │99.12.19 │同上 │99,000元 │
│ 六 │ │起至清償日│6.2%│ │ │ │




│ │ │止 │ │ │ │ │
├──┼─────┼─────┼──┼──────┼───────┼─────┤
│ │ │99.11.23日│ │100.01.03 │同上 │279,504元 │
│ 七 │181,677元 │起至清償日│6.2%│ │ │ │
│ │ │止 │ │ │ │ │
├──┼─────┼─────┼──┼──────┼───────┼─────┤
│ │ │99.11.23日│ │100.01.10 │同上 │45,000元 │
│ 八 │29,250元 │起至清償日│6.2%│ │ │ │
│ │ │止 │ │ │ │ │
├──┼─────┼─────┼──┼──────┼───────┼─────┤
│ │ │99.11.23日│ │100.02.07 │同上 │270,900元 │
│ 九 │135,450元 │起至清償日│6.2%│ │ │ │
│ │ │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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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