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組織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1號
KSDV,100,訴,61,201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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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蘇東周
      羅進益
      李信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61號確認董事組織無效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
權而上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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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