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97號
KSDV,100,補,397,201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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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蔡月笑
原告與被告陳文德、郭弈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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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