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坤貴
原告與被告台灣彎管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67,1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原告已繳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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