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8號
KSDV,100,補,318,201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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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福燈
原告與被告徐定妹李清洲李恒昌、李人和間清償借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646,2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
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爰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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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