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83號
KSDV,100,補,283,201103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蔡銀柔
被   告 董宗儒
被   告 蘇沂萱
原告與被告董宗儒蘇沂萱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解除買賣契約,而契約
價金據原告陳報為以原告就出賣之土地持分以每坪新臺幣(下同
)65,000元計算,則原告持有之土地持分為347.45坪,故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84,250【計算式:347.45×
65,000元=22,584,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79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