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54號
KSDV,100,補,254,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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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李鈺錫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冠康實業有限公司洪仕訓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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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