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李鈺錫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冠康實業有限公司、洪仕訓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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