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俊光
代 理 人 李佳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信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信義醫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信義醫院因醫療法及醫 療法施行細則之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 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 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 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 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 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信義醫院之現任董事長 ,此有本院所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 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補充變更處分,乃屬合法 。又聲請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 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備在案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 、行政院衛生署100年2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00204665號函文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 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法人設立目的及宗旨、受捐助之方法 、董事任期、資格及任用方式及選舉方法、財團財產之處置 方式及章程條次變更,乃財團之維持目的,且其規定與該財 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 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