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0年度,63號
KSDV,100,抗,63,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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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許崇德
抗告人與相對人蔡宗勳及蔡景期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
100 年2 月8 日鳳山簡易庭100 年度司救字第2 號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抗告人於抗告程序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0 年度
司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尚不得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茲
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謝肅珍
                法 官林岳葳
                法 官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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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