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許崇德
抗告人與相對人蔡宗勳及蔡景期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民國
100 年2 月8 日鳳山簡易庭100 年度司救字第2 號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抗告人於抗告程序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0 年度
司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尚不得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茲
依非訟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謝肅珍
法 官林岳葳
法 官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