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1號
KSDV,100,建,11,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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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萬福
訴訟代理人 吳麗琴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黃敏哲律師
複代理人  蔡孟珊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
臺幣2,613,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938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新臺幣25,849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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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動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