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0年度,21號
KSDV,100,家救,21,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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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順榮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相 對 人 林世川
相 對 人 林世鐘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世川林世鐘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 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 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民事起訴狀、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 會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98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各1 件以為釋明。經查 :聲請人全戶人口數3 人,可扣除人口數2 人,應計算人口 數1 人;全戶可處分收入6000元,收入上限23000 元;全戶 可處分資產0 元,資產上限500000元,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 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 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1 件在卷可佐。又 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 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該分會全部准予扶助 在案;亦有聲請人所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與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各1 件附卷 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宏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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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