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862號
KSDV,100,司票,862,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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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趙令誠
相 對 人 趙浩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浩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
  院)
二、相對人趙浩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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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