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62號聲 請 人 趙令誠相 對 人 趙浩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浩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 院)二、相對人趙浩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