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陳登瑞
相 對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提示日(究為民國98年9月30日或民國98年12月
30日)。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到期
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書寫
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陳俊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