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833號
KSDV,100,司票,833,2011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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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陳登瑞
相 對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提示日(究為民國98年9月30日或民國98年12月
  30日)。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到期
  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書寫
  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陳俊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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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