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陳旭伶
相 對 人 鍾定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定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台端聲請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貳拾柒萬捌仟貳佰元,其應繳之聲請裁定費用應為新臺
幣貳仟元。台端已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
仟元。)
二、釋明附表中票據號碼259147本票正確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多
少元?(台端之聲請狀附表中記載票據號碼259147本票之票
面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佰萬柒仟陸佰元,其與所附之本票金額
不符。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鍾定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