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215號
KSDV,100,司拍,215,2011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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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宋慕郊
相 對 人 王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聯遠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對被繼承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支票、本
  票等)
三、拍賣抵押物附表。
四、相對人王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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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