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 請 人 李謹光相 對 人 李黃春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黃春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發生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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