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74號
KSDV,100,司拍,174,2011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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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李謹光
相 對 人 李黃春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黃春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發生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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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