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315號
KSDV,100,司催,315,2011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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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陳素卿即米妮氣球館.
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 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 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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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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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蔡武法 │高雄市第三│2840-2 │7,600元 │100年3月15日 │FKA0000000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八德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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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