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757號
KSDV,100,司促,9757,201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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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宋梅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梅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5日止累計329,522元
     正未給付,其中157,211元為消費款;168,711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宋梅翠於92年8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5日止
     累計196,642元正未給付,(其中95, 661元為本金,
     100,98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宋梅翠於92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
     ,約定自92年4月2日起至95年4月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
     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
     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
     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
     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5
     日止累計733,850元正未給付,其中424,030元為本金
     ;288,712元為利息;21,1 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宋梅翠  │100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721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宋梅翠  │100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566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宋梅翠  │100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24030│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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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