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宋梅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零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梅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5日止累計329,522元
正未給付,其中157,211元為消費款;168,711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宋梅翠於92年8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5日止
累計196,642元正未給付,(其中95, 661元為本金,
100,98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宋梅翠於92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
,約定自92年4月2日起至95年4月2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
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
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
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
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5
日止累計733,850元正未給付,其中424,030元為本金
;288,712元為利息;21,1 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75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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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宋梅翠 │100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721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宋梅翠 │100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566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宋梅翠 │100年3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24030│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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