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658號
KSDV,100,司促,9658,2011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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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65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松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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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