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582號
KSDV,100,司促,9582,20110310,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儲惠蘭
債 務 人 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澄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李澄雄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竑達企業社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二、債務人李正忠李澄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