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代 理 人 儲惠蘭債 務 人 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債 務 人 李澄雄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李澄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竑達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究為獨資或是合夥?二、債務人李正忠、李澄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