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
債 權 人 萬士益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春
債 務 人 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正忠即竑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支票票號0000000號之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退票日,依所附退票理由單所載,其退票日為民國99年12月
9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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