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楊絮如
債 務 人 馬懷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玖仟零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利
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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