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寶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沛純即劉玉英
人
債 務 人 胡蔡維
債 務 人 李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玖萬捌仟陸
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寶達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 96年3月14日邀其餘相對
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書及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新臺幣
貳仟壹佰萬元範圍內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
信契約書之各條款。21,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
03月16日起至民國 116年03月16日止,前二年按月繳付利息
,自 98年4月16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本
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27%計付(目前利率為2.42%)。約定逾
期違約時,凡六個月以內部份,另按本借據利率之 10%計付
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本借據利率 之20%計付
違約金。詎相對人寶達國際有限公司,上開借款自99年12月
16日起即未依約分期繳納本金利息,經債權人事先催告通知
清理,迄未蒙置理,是依其簽立之消費者貸款契約第五、六
、八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得視為全部到
期,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113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明華、胡│自民國99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2.42 │
│ │192986│蔡維、劉沛│月16日起 │ │ │
│ │15元 │純(原名:│ │ │ │
│ │ │劉玉英)、│ │ │ │
│ │ │寶達國際有│ │ │ │
│ │ │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明華、胡│自民國99年02│至清償日止 │年息2.42 │
│ │192986│蔡維、劉沛│月16日起 │ │ │
│ │15元 │純(原名:│ │ │ │
│ │ │劉玉英)、│ │ │ │
│ │ │寶達國際有│ │ │ │
│ │ │限公司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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