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105號
KSDV,100,司促,9105,201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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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10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張洪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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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