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債 權 人 林茂盛債 務 人 戴明發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明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戴明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地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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