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004號
KSDV,100,司促,9004,20110316,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004號
債 權 人 林茂盛
債 務 人 戴明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明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戴明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