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959號
KSDV,100,司促,8959,2011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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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959號
債 權 人 建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花進輝
債 務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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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