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959號
債 權 人 建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花進輝
債 務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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