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908號
KSDV,100,司促,8908,201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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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盧武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盧武鶴於94年7月14日向債
  權人借款117,000元,約定自94年7月14日起至98年7月14日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
  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
  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
  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
  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2月26
  日止累計160,484元正未給付,其中115,629元為本金;
  36,431元為利息;8,4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盧武鶴  │100年2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115629│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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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