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455號
KSDV,100,司促,8455,201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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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455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梓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宏民
債 務 人 蕭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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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