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174號
KSDV,100,司促,8174,201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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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7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高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
  之三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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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