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817號
KSDV,100,司促,7817,2011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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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817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債 務 人 陳碧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0八
  按日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額之計收以上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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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