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鄧詠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柒佰零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鄧詠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2月7日止累計176,126元正未給付,其
中166,966元為消費款;8,460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鄧詠順於99年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99年2月10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2 月22日止累計
404,577 元正未給付,其中386,475 元為本金;18,102元為
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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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鄧詠順 │100年2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6966│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鄧詠順 │100年2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 計│
│ │386475│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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