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79號
PCDV,91,訴,79,2002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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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義朗
  送達代收人 白吉森
  被   告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 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 瑞 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許 慧 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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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