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6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秀卿
債 務 人 許莉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莉翎( 原名: 許文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許莉翎( 原名: 許文慧)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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