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155號
KSDV,100,司促,13155,201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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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呂學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年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呂學功 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 呂學功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至九十九年三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陸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雖屢經催討,
  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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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