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呂學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年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 呂學功 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向聲請人請領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 呂學功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至九十九年三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陸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雖屢經催討,
相對人仍無力繳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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