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34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路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壽琯
債 務 人 王林來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零七零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零七零一計算之違約金,暨逾期在六個月者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九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總額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九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