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931號
KSDV,100,司促,12931,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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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3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和貴
債 務 人 國寶高科技防水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朝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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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寶高科技防水塗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