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869號
KSDV,100,司促,12869,201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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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古進華
債 務 人 劉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古進華邀同連帶保證人劉璧華於民國92年7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2年
  7月3日起至99年7月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9.95%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
  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
  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95年 6月2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
  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整,
  及自95年 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同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
  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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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