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832號
KSDV,100,司促,12832,201103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洪睿駿
債 務 人 吳靜遠
一、債務人吳靜遠洪睿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
  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洪睿駿於民國94年1月至95年5月間邀同債務
  人吳靜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84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
  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睿駿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靜遠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吳靜遠、洪│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71845 │睿駿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吳靜遠、洪│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845 │睿駿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