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702號
KSDV,100,司促,12702,20110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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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呂秀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姜財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實際住所地。(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
  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
  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支
  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僅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無
  法行使職權時,始由債務人居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民事
  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有陳報
  債務人實際住所地之義務。經查詢戶役政戶籍資料顯示,債
  務人戶籍地址設於台南市,非屬本院轄區,若債務人實際住
  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請釋明其事實)。
二、債務人姜財良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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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