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源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源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23日止累計70,899元正未給付,其
中39,246元為消費款;28,05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57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陳源進 │100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9246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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