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479號
KSDV,100,司促,12479,2011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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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玉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零壹佰叁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玉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22日止累計336,871
     元正未給付,其中158,742元為消費款;174,529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玉杯於9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22日
     止累計319,322元正未給付,(其中153,419元為本金
     ,165,9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玉杯於92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92年1月20日起至95年1月20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
     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
     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
     22日止累計87,640 元正未給付,其中49,557元為本
     金;36,393元為利息;1,69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玉杯於92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92年11月26日起至95年11月26日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
     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
     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3月22日止累計13 6,306元正未給付,其中69,271
     元為本金;64,180元為利息;2,855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玉杯  │100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874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王玉杯  │100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3419│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王玉杯  │100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955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王玉杯  │100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9271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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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