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玉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零壹佰叁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玉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22日止累計336,871
元正未給付,其中158,742元為消費款;174,529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玉杯於9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22日
止累計319,322元正未給付,(其中153,419元為本金
,165,9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玉杯於92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92年1月20日起至95年1月20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
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
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
22日止累計87,640 元正未給付,其中49,557元為本
金;36,393元為利息;1,69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玉杯於92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92年11月26日起至95年11月26日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
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
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3月22日止累計13 6,306元正未給付,其中69,271
元為本金;64,180元為利息;2,855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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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玉杯 │100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874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王玉杯 │100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3419│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王玉杯 │100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955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王玉杯 │100年3月2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9271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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