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妙蓉
債 務 人 陳登瑞
一、債務人陳妙蓉、陳登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
叁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妙蓉於民國88年間至民國90年間邀同債
務人陳登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4萬9,908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
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妙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7,39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
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登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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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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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陳妙蓉、陳│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37397 │登瑞 │月1日起 │ │二五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陳妙蓉、陳│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397 │登瑞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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