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
債 權 人 蔣曉鳴
債 務 人 李錦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錦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9年8月1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
二、債務人李錦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