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74號
PCDV,90,訴,574,20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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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能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陳福來
~B 法   官 劉元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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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能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