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能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B 法 官 陳福來
~B 法 官 劉元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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