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142號
KSDV,100,司促,12142,201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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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
債 權 人 魏楚侯
債 務 人 王榮和
債 務 人 王國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
  六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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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