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42號
債 權 人 魏楚侯
債 務 人 王榮和
債 務 人 王國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
六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